(闽发改能源〔2010〕1244号)
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宁德市发展改革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经发局:
为规范海上风电开发建设工作,今年1月国家能源局印发了《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0]29 号),明确规定“沿海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依据经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审定的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组织企业开展海上测风、地质勘察、水文调查等前期工作。”
我省海上风能资源和场址资源丰富,我委已组织开展《福建省海上风电场工程规划报告》编制工作。目前已有多家企业向我委提出开展海上风电项目前期工作的申请,为规范管理、有序开展全省海上风电项目前期工作,确保资源有效、充分利用,避免前期工作重复投入,根据国家能源局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海上风电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我委将依据经国家能源局审定的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组织企业开展海上测风、地质勘察、水文调查等前期工作。当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与任何企业及个人签订海上风电开发协议。要求参与我省海上风电项目前期工作的企业,须先报我委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由我委出具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意见,方可开展测风等相关工作。
二、强化海上风电项目预可研审查。各企业根据前期工作成果组织编制完成的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须先上报我委,由我委统筹安排,会同水电水利规划总院共同组织审查。海上风电项目开发权按规定由我委根据预可研成果统筹上报国家能源局通过招标确定。
三、请你们加强监管力度,对企业和个人擅自在本辖区海域开展海上测风、地质勘察、水文调查等海上风电前期工作的,要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我委。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