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发改政策〔2011〕98号)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
近来,我委收到一批涉及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审批问题的行政复议案件,在审理中发现一些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对储备土地前期开发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为规范此类项目审批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储备土地前期开发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存在较大差异,
今后不应再按基本建设程序由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二、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印发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即:“对纳入储备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土地储备机构有权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储备土地前期开发项目审批管理可按此规定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