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发改投资〔2011〕1116号)
各处室,所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经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就事业单位建设项目审批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审批制。
二、事业单位建设办公用房,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管理,实行审批制。其中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财政性资金建设办公用房的,在申报项目时要出具财政部门对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财政性资金的审核意见。
三、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具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职能或政府赋予特许经营权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利用自有资金进行项目建设的,实行审批制;没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职能或政府赋予特许经营权,完全依靠市场竞争开展业务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利用自有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属于《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内的项目,实行核准制,其他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行备案制。
二○一一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