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1]3号)精神,《福建省小型水库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中库容500万立方米(不含5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型水库[以下所称“小型水库”均特指《规划》中库容500万立方米(不含5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型水库]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权限下放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核准程序
(一)实行审批制的小型水库项目
项目建议书阶段,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水利部门分别向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水利局上报申请文件并附项目建议书,经设区市水利局提出行业审查意见,同时报省水利厅备案;由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同时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备案。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水利部门分别向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水利局上报申请文件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设区市水利局提出行业审查意见,同时报省水利厅备案;由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备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如与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及行业审查意见有重大不符的,应重新开展项目建议书行业审查和审批。
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参照上述程序要求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行业审查和审批,同时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备案。
(二)实行核准制的小型水库项目
按照有关规定,在完善各项手续的同时,设区市水利局依据规划对水库建设项目的水资源配置方案和工程对上下游、左右岸生活、生态用水及防洪的影响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同时报省水利厅备案;由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办理核准,同时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备案。
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参照上述程序要求对项目申请报告进行行业审核和核准,同时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备案。
凡未列入《规划》的小型水库项目,设区市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一律不得审查或审核,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一律不得审批或核准。
二、审查(审核)、审批(核准)需提供的文件材料
(一)实行审批制的小型水库项目
1、项目建议书阶段
项目建议书报设区市水利局审查时,需提供县级水利部门要求审查项目建议书的申请文件,并附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建议书、流域综合规划(或相关规划)批复或审查文件。对可行性研究阶段重新需开展项目建议书行业审查和审批的项目,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防洪规划同意书和取水许可证。
项目建议书报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时,需提供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求审批项目建议书的申请文件,并附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和设区市水利局行业审查意见及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2、可行性研究阶段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设区市水利局审查时,需提供县级水利部门要求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请文件,并附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时,需提供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求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请文件,并附具备相应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区市水利局出具的行业审查意见和水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所需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核意见及移民安置规划审核意见、水土保持批复意见、水资源论证报告批复意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用地(林)预审意见、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对可研报告的评估意见、项目规划选址意见、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节能评估文件、招标事项核准申报表、项目建设资金相关证明文件及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相关前置文件。
(二)实行核准制的小型水库项目
小型水库项目报设区市水利局审核时,需提供项目业主要求项目审核的申请文件、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的项目申请报告、流域综合规划(或相关规划)批复或审查文件、经批准的水资源论证报告、防洪规划同意书和取水许可证。
小型水库项目报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核准时,需提供项目业主要求项目核准的申请文件、具备相应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设计单位编制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的项目申请报告、设区市水利局出具的审核意见和水库建设项目核准所需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核意见及移民安置规划审核意见、水土保持批复意见、水资源论证报告批复意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用地(林)预审意见,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项目申请报告的评估意见、项目规划选址意见、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节能评估文件、招标事项核准申报表、项目建设资金相关证明文件及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小型水库项目报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审查(审核)、审批(核准)需提供的文件材料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规划》中的小型水库项目经审批(核准)后,要严格按照审核的方案组织实施。要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事企分开,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并推行项目法人招标、代建制等项目法人责任制实现形式,严格执行工程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等制度,确保工程质量。项目建成后,要建立职能清晰、责权明确的良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切实加强运行管理和维护,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不得将《规划》中小型水库项目审批核准权限再下放。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按照上述要求,正确履行职责,积极协调配合,严格建设程序,切实做好小型水库建设项目的审查(审核)和审批(核准)工作。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