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发改投资〔2011〕1305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实施意见》已经我委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闽政办[2009]20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包括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和节能登记表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第6号令附件要求的内容深度和格式编制。
五、节能评估文件由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其中: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评估文件应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能力和服务范围的甲级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其余项目的节能评估文件应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能力和服务范围的机构编制。
节能登记表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填写。
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和“谁审批项目、谁负责节能审查”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和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七、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前,应当向备案部门提交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八、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要委托有关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
编制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机构,不得接受同一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评审工作。
九、节能审查机关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
(一)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
(二)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
(三)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
(四)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十、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应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
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节能审查(包括委托评审)的时间不得超过项目审批或核准时限。
十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登记备案意见,应单独行文,并与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或备案表一同印发。
十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申请重新审批、核准、备案或申请核准文件延期,应一同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如实申报项目耗能情况,不得将整体项目拆分申报。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能源消费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准意见规定的能源消费总量10%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十三、项目竣工验收应把节能验收作为项目总体竣工验收的组成部分,纳入验收程序。节能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十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项目概预算。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评审费用由节能审查机关的同级财政安排。
十五、其他事项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执行。
附件:1、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