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基础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基础教育阶段内涵建设,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54 号)、《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管理办法(试行)》(闽财法〔2013〕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教育质量提升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质量提升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设立的,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提升全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办学质量等内涵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资金使用及管理
第三条 质量提升专项资金使用遵循“省级引导、突出重点,奖补结合、公平公正、注重绩效”的总体原则。
第四条 质量提升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教育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筹措及年度预算管理, 会同省教育厅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
省教育厅负责编制基础教育质量提升计划项目规划,根据财政预算额度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规范资金使用,加强资金监管,会同省财政厅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及时下达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
(二)市、县(区)教育部门应根据当地基础教育发展需要,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或按要求如实提供可供省级资金分配参考的相关材料,规范资金使用,加强资金监管,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质量提升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基础教育内涵发展、质量提升,重点支持以下项目建设:
(一)示范性和达标高中建设及高中课程改革建设。主要支持高中综合改革及达标晋级创建,用于项目学校实施教育教学改革、教师研修、国内外教育交流、学生创新能力培养及配备教学设施设备等方面支出;
(二)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市县创建义务教育管理标准化学校奖补,用于提升学校治理能力和内涵建设水平。义务教育教改示范校建设,用于教学改革、教师培训、教育信息化及教学设备购置等内涵建设。提升薄弱初中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奖补,用于支持城乡薄弱初中开展课程及教学改革实践、提升校本研训能力、更新教学仪器设备等支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其他项目奖补,用于省、市确定义务教育课程及教学改革项目实施;
(三)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省级奖补。根据全省教育事业统计的公办高中在校生数,以及各市、县(区)出台的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情况,按30%、50%、70%分三档安排省级对市、县(区)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奖补资金。生均公用经费低于(含等于)省定标准(每生每年900元)的按各地实际标准测算,生均公用经费标准高于省定标准的按省定标准测算,2018年后低于省定标准的市、县(区)不予奖补;
(四)特殊教育随班就读资源教室建设。用于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资源教室建设,改善残疾学生教育康复基础条件,提高随班就读质量;
(五)学前教育保教改革建设。用于奖补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保育教育改革与实践、教师研训等,培育建设学前教育保教改革辐射基地;
(六)基础教育内涵建设专业引领。主要用于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课程教学改革研究实践,基础教育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研究,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基础教育信息化管理项目研发和应用、市县教研教改专业指导、推广基础教育教学成果等省级基础教育内涵建设专业引领项目;
(七)地方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综合奖补。对市县深化基础教育体制机制改革试点、加快补齐教育事业发展短板和提升办学质量成效明显的市县予以奖补;
(八)其他教育教学改革发展项目。含民族教育发展,对县督导、对市督导,义务教育发展优质均衡县、教育强县,中小学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创新县,中小学、幼儿园督导评估等。
前款所称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省级奖补资金具体开支范围包括:维持学校正常运转所需开支的办公费、水电费、实验费、邮电费、教师培训费、物业管理费、劳务费、差旅费、文体活动费、维修(护)费、零星设备和图书资料购置费、零星修缮费和其他属于公用性质开支的费用。不得用于抵顶市、县(区)本级财政应安排的生均公用经费拨款,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支出、大宗仪器设备采购、基本建设投资或偿还债务本金等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一)、(二)、(四)、(五)、(六)、(八)项采用项目法分配。主要根据各子项目建设特点在项目培育(建设)期内分年度、一次性等方式进行补助,对经省级资格审查、依据标准要求评价确认后,按照省定补助标准下达资金。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主要根据公办高中在校生数以及各市、县(区)出台的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因素分配资金。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项采用因素法分配。主要根据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数据,综合素质评价、区域性教育教学改革成效等因素分配资金。
第八条 省教育厅、财政厅根据资金分配原则,确定市、县(区)、省属学校(单位)补助额度。属于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省财政厅和教育厅在每年10月31日前按照因素测算并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质量提升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属于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省教育厅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项目申报、评审和立项工作,并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质量提升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预计数及项目提前告知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省教育厅、财政厅根据当年省财政承担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奖补资金有关情况,于每年10月31日前,按不低于当年预算数70%的比例提前下达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奖补资金。市、县(区)财政部门于同级人大预算批准后的60日内,将质量提升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全部正式下达。
第九条 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在收到上级质量提升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根据省级或设区市确认的项目及奖补标准,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校。设区市应将本级及县(市、区)质量提升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条 县级教育部门应当按照计划组织项目实施,每季度将项目资金到位情况、项目执行情况上报省教育厅,并录入相关项目管理系统,加强项目信息化管理。
第十一条 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应根据基础教育质量提升计划年度目标任务,加大对质量提升项目资金投入,确保年度目标的实现。
第四章 资金申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根据年度质量提升专项资金预算批复及工作重点,确定项目补助额度,并于每年9月底前开展下一年度项目申报、评审等工作;市、县(区)应当按照省教育厅项目工作部署,组织所属学校(单位)申报,并逐级评审上报。省教育厅对设区市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认或直接纳入项目库管理,并会同省财政厅安排项目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地方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综合奖补资金,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设市区上报的深化基础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加快补齐教育事业发展短板和提升办学质量成效情况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进行安排。各设区市应于每年2月前汇总所辖县(市、区)材料上报省教育厅。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按照有关规定编报专项资金年度绩效目标, 配合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组织市、县(区)及项目学校(单位)开展绩效自评,报送绩效自评材料,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和安排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应加强对项目校(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项目校(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质量提升专项资金应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支出、基本建设支出或偿还债务。质量提升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质量提升专项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合理、合规、节约和高效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七条 质量提升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申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