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意将闽侯县境内农用地34.8902公顷(其中耕地30.5943公顷)、未利用地0.699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闽侯县青口镇东台村水田30.5943公顷、园地1.6663公顷、其他农用地2.629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3.2417公顷、未利用土地0.3495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8.4814公顷;使用国有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12公顷、其他土地0.3503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38.8329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闽侯县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闽侯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闽侯县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