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现状与形势
福州市地处东部沿海地区,是福建省省会,面积11858平方千米、人口707万人。福州市地势西高东低,西部临鹫峰山—戴云山脉,东部临台湾海峡,闽江干流、谷地贯穿本区中部。福州区位优势明显,自然条件优越,是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福建核心区,中央批准设立马尾(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凸显了福州市在全省发展大局中的地位和作用。一、矿产资源及矿业发展现状
(一)矿产资源现状
截止2015年底,全市已发现各类矿产56种(包括亚矿种),其中列入福建省矿产资源储量表的固体矿产14种,已探明资源储量的矿产地60处,其主要特点是:
1、小矿多,大中型矿少,已探明大型矿床5个、中型矿床1个,大中型矿床仅占全省5.4%。
2、矿产以非金属矿为主,金属矿产少。非金属矿主要有叶蜡石、饰面用花岗岩、高岭土等。
3、资源分布相对集中,铅锌、金、银、钼等金属矿主要分布于永泰、闽清;叶蜡石、高岭土、饰面用花岗岩矿分布于罗源、连江、晋安、闽清、长乐及福清;石英砂分布于长乐;地热、矿泉水分布较散,以福州市区、连江、闽清、闽侯及永泰等地的地热田分布面积较大。
4、普通建筑用矿石资源十分丰富。本市各县均分布有大面积的花岗岩和火山岩,可广泛用于普通建筑用砂石资源。
(二)地质勘查工作现状
地质工作程度不断深入,工作领域不断拓展,对城镇化、工业化、农业现代化服务支撑作用不断增强。
截止2015年底,全市1∶5万区域地质调查完成8245.50平方千米,覆盖率达69.5%;1∶5万矿产地质调查完成171.16平方千米,覆盖率1.4%;1∶25万多目标地球化学调查、1∶100万福州幅海洋区域地质调查实现全覆盖;完成福州市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环境地质调查6131.0平方千米。
全市现有探矿权19个,总面积224.05平方千米,占市域面积1.89%,主要分布在永泰、闽清、福清、连江等县区,其中,金属矿18个、非金属矿1个;按工作程度划分,详查1个、普查14个、预查4个。
(三)矿业开发利用和经济发展现状
2015年,全市有矿山96个(其中普通建筑用石料矿山33个),开发利用的矿产有12种,按生产规模划分,大型矿山20个、中型矿山9个、大中型矿山占比达到30.2%。全市年开采矿石量860.65万吨,工业总产值17701.13万元。其中:非金属矿山75个、占矿山数78.12%,年矿石产量715.33万吨,占总矿石量83.12%,产值15872.13万元,占总产值89.67%。企业所有制以民营矿山企业、集体、股份制为主。
二、上轮规划实施成效及存在主要问题
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实施以来,福州市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强化规划实施管理,基本完成基础地质调查、城市地质调查、海洋地质、多目标地球化学调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等目标任务,取得良好成效,为福州市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取得显著成果
1、完成闽侯县、南屿镇、福清市、江田、龙田、沙塘等6幅1:5万区域地质调查工作2021.31平方千米;完成廷坪幅1:5万矿产地质调查工作171.16平方千米,进一步提高本区地质矿产调查和研究水平。
2、完成福州市城市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环境地质)调查6131.0平方千米。
3、全市1∶25万多目标地球化学调查、1∶100万福州幅海洋区域地质调查和1∶25万福州幅、莆田幅(部分)海洋区域地质调查全部完成。
4、完成本市范围内金、铅、锌、钼、银等矿种的资源潜力评价、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总结上述5个矿种主要地质特征、资源储量、成矿规律和找矿方向;基本摸清我市金、铅、锌、钼、银等矿产资源家底;完成全市矿业权核查任务。
(二)部分矿产地质找矿取得进展
找矿工作取得一定进展,部分资源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叶蜡石(含雕刻用)勘查投入力度较大,资源储量增加了1318.2万吨;饰面用石材资源储量增加511.5万立方米。
(三)开发利用结构与布局进一步优化
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严格矿产资源规划分区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得到进一步优化,无证勘查、非法开采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1、截止2015年底,通过整合、关闭、退出各类矿山252个,矿山数量由2007年底的348个减少到96个,达到了上轮规划持证矿山数量控制在216个以内的目标,其中大中型矿山数为29个,所占比例为30.2%,矿产开发结构由“多、小、散、低”向规模化、集约化转变。
2、全面加强饰面用石材矿山的整顿,2015年,全年饰面用石材开采量14.75万立方米,上轮规划制定的饰面用石材年开采量控制在160万立方米以内的目标得到落实。
(四)资源利用水平明显提高
采用采选新技术使高岭土、陶瓷土的资源综合利用有明显的提高,全市固体矿产综合采选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均提高2%以上,开展综合利用矿山比例达80%。
(五)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取得一定进展
实行了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依法做好水土保持。逐步建立了采矿权人约束性监测、专业队伍重点监测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网,积极推进矿山地质环境的综合整治。扎实开展“三江”、高速公路、铁路、普通国省道两侧等区域的废弃矿山专项治理,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和持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取得明显进展。
1、完成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40.89%,持证矿山按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分年度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任务,全市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2、随着敖江流域饰面石材矿山和一些影响环境矿山的全面关闭和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将得到进一步的落实。
3、二轮规划划分出的限制勘查区、禁止勘查、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均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和落实。
(六)矿产资源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
在规划期内,福州市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进一步改革完善,矿业权市场监督管理得到强化,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完善了矿产资源管理体制。持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建成并运行与移动执法系统对接的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管理信息系统,矿政综合监管体系初步建立。
(七)上轮规划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
1、受矿产资源勘查管理政策的变化、矿产资源的市场前景及成矿地质条件等因素影响,除叶蜡石(含雕刻用)、饰面石材等矿种外,金、银、钼、铜多金属等矿种勘查的投入不足,且找矿难度大,找矿未能取得突破,上轮规划制定的铅、锌、钼、铜资源储量各新增30万吨的目标未能实现。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仍然存在重开发、轻保护、重眼前、轻长远的现象,采掘和生产设备比较落后,资源采选率和综合利用率还不高,矿山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3、矿山企业为当地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同时,也伴随着对当地环境的影响和破坏。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制度还不够健全和完善,实施不够到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建设协调难度仍然很大,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任务艰巨。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治理难度大,治理成效慢。
三、形势与要求
“十三五”时期,是福州市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是高起点加速推进跨越赶超,高质量实现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关键时期。我市发展面临诸多矛盾叠加、风险增多的严峻挑战,更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机遇挑战并存,发展前景广阔。福州市委作出深入实施“东进南下,沿江向海”发展战略加快实施,完成滨海型城市跨越,要求生态美、百姓富、产业优、机制活协调发展。这将有利于加强资源节约集约与生态环境保护、有利于矿产资源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统筹开发利用与保护,协调开发利用与生态建设,对于加快福州新区开发建设、在更高起点上加快建设闽江口金三角经济圈,实现福州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建设生态美新福州,要求加快绿色矿业发展
全面实施《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是当前一项重要任务。目前,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还较粗放,规模化集约化程度不高,部分矿山尤其是小型矿山资源浪费现象依然存在。矿产开发导致的水土流失、环境污染及诱发地质灾害等局部环境问题时有发生,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仍然存在,部分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仍较突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任务艰巨,亟需进一步转变资源利用方式,健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制度体系,加快绿色矿业建设。
(二)矿产资源供需矛盾突出,需求压力增大
福州市可满足需求的主要矿产是高岭土、陶瓷土、饰面石材等部分非金属矿产,其他矿产资源少或缺,矿产资源的供需矛盾较突出。随着新型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本市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将维持高位,尤其是城市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建设对普通建筑用砂石的需求量仍较大。饰面用花岗岩、铸型用砂、叶蜡石、高岭土等矿产由于环境保护而减产或停产,除地热外,其他矿产品产量均呈现较大幅度下降或停产,主要矿产资源对外依存度越来越高。2015年,全市普通建筑用石料需求量7419万立方米、自给量3111万立方米、外购4308万立方米。普通建筑用砂石料消耗量已远超开采量,缺口较大,替代建筑用砂的机制砂配套矿山尚未大规模投产。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地质环境保护矛盾仍然突出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制度还不够健全和完善,制度实施也不够到位,矿山土地治理恢复率偏低,部分矿山存在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等安全隐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相对滞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矛盾仍然突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任务艰巨。敖江流域饰面石材矿山的全面关闭,治理恢复任务繁重。
(四)加快矿产资源管理体制机制创新
当前矿业经济下行,矿业发展的活力与动力不足,同时资源约束趋紧、生态问题突出、民生诉求增多,矿产资源管理领域深层次矛盾亟待解决。矿产勘查开发监管体系还不够健全,矿业权退出程序还不规范,因政策性退出或关闭的矿业权补偿制度缺失,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保障有待加强,亟需深化改革。要加快矿产资源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实现管理方式转变,增加矿业发展活力动力。
第二章 指导思想与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福州市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绿色发展的要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紧紧围绕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形势,以资源利用方式转变为主线,以改革为动力,加快绿色矿业转型升级。加强基础性地质工作,加强主要非金属矿的综合利用,延长产业链,提高矿产品附加值。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的关系,统筹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妥善处理保障发展与保护生态环境的关系,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进一步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积极打造“温泉之都、生态之城、幸福之州”。完善矿产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提升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和工作准备效率,促进福州市矿业开发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按照发展绿色矿业和生态保护优先原则,坚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统筹协调统一,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强化资源管理对自然生态的源头保护作用。
坚持服务发展。紧紧围绕重点产业、新型能源产业和重大项目建设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加强重要矿产资源勘查,推进地质工作多元化服务,严格重要矿产资源保护和开发管理,强化资源接替和储备,努力提高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保障能力。
坚持节约集约。树立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的资源观,加强资源保护,严格准入条件,优化开发布局结构,推广先进的采选技术与设备,促进资源合理高效综合利用,强化资源利用监管力度,促进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
坚持改革创新。加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矿产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与创新,加快矿业转型升级,强化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规范有序、监管有力的矿业市场体系,增强矿业发展活力和竞争力。
三、规划目标
总体目标:到2020年,基础性地质工作研究水平进一步提高;主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得到有效调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和结构进一步优化,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效率不断提高;重点占用与破坏的土地复垦与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工程得以持续推进,“三区两线”可视范围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本完成,全市矿山地质环境状况进一步改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能力得到全面提升,矿产资源市场配置机制不断完善,节约高效、环境友好、矿地和谐的绿色矿业发展模式基本形成。
(一)提高基础地质调查评价与矿产资源勘查工作水平
完成洪洋、丹阳、连江县、黄岐镇4幅1:5万区域地质调查;完成东桥、大湖厝、金沙、池园4幅1∶5万矿产地质调查,提交找矿靶区4-6处;完成全市1∶5万农业地质调查,优选基本农田连片、典型污染等地区,进一步开展1∶1万及更大比例尺调查评价;开展福州滨海新城1∶5万比例尺海岸带综合地质调查;开展闽清梅埔、闽侯白沙、大目溪等8处地热勘查,力争有新突破,提交地热矿产地4处。为福州市经济建设、农业生产、近海利用提供重要的基础性地质资料。
(二)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根据经济发展需求适度开发叶蜡石(含雕刻用)、高岭土、陶瓷土等;严控普通用建筑砂石矿山设置数量;改进和提高矿产资源采选加工技术,矿产资源利用效率、“三废”处理率进一步提高,矿山“三率”水平达标率达100%。
(三)加快矿业转型升级与绿色发展
矿山规模化集约化程度进一步提高,规划期内持证矿山数控制在100个以内,其中普通建筑用砂石土(含机制砂)在60个以内,大中型矿山比例提高到35 %以上;新建矿山严格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和生产,生产矿山加快改造升级,大中型矿山企业优先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力争全部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全市绿色矿山比例力争达到35%以上;持证矿山严格按照最低开采规模、服务年限和矿山“三率”等指标要求。
(四)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
持续强化矿山地质环境重点保护区的管理工作,在禁止开采区内严禁出现新的采矿活动;持证矿山按“三合一”方案要求,分年度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面积160公顷;完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提高矿山企业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动态监管机制,促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
(五)提高矿产资源管理能力与水平
在规划期内,全面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行政执法,完善矿山卫片监督核查、无人机观测检查和地面动态巡查等实时监控,及时消除违法现象。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和矿业权市场建设,完善矿业权市场监督管理和规范有序的矿业权市场。完善矿产资源管理体制,实现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全面好转,管理有规、市场有序、开发有责、调控有效、监督有力的良好局面基本形成。
2025年展望目标:
基础地质调查评价服务领域进一步扩大,大中型矿山比例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进一步优化,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面积在2020年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相关法规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和矿产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更加完善,与生态文明试验区相协调的绿色矿业格局基本形成。
第三章 矿产开发与资源产业布局
一、优化矿产资源开发方向
(一)勘查 、开发主要方向及矿种
按照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要求,及有关政策法规、省、市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综合考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对本市地质环境影响程度等情况,适度开发经济建设和民生需求的普通建筑用砂石(机制砂)、地热和矿泉水等矿产。限制开采饰面石材,规划期内全面关闭敖江流域及其他地区饰面石材矿山,全市不再审批新建饰面石材矿山。禁止开采砂金、可耕地砖瓦用粘土。
叶蜡石集中在晋安区开采,年开采矿石量不超过1.5万吨;高岭土、陶瓷土集中在闽清县白中—新村地区开采,高岭土年开采矿石量不超过200万吨,陶瓷土年开采矿石量不超过500万吨。
(二)管理措施
1、对在采的主要矿山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开采矿产资源总量调控矿种的主要矿山企业要按照调控目标编制分年进度计划报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对总量调控建议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实际工作中的总量安排要按照年度调控方案执行。
2、逐级落实总量调控指标。根据矿产资源供需情况,结合矿业经济增长速度和矿业产值目标,合理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的投放数量和布局。加强对高岭土、陶瓷土和叶蜡石(含雕刻用)等矿种的开采管理。
3、建立重要矿产开采和出口总量调控机制。通过对“引进来,走出去”的统筹安排,推进矿产资源利用对外开放。降低矿业投资风险和避免矿产品价格的恶性竞争。相关部门协调建立矿产品生产和出口管理机制,控制出口总量。
4、加强优质高岭土、叶蜡石等重要矿产的准入管理。进一步完善重要矿产准入制度,严格准入管理。
二、统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总体布局
(一)加强基础性地质矿产调查
以银、铜多金属和叶蜡石等重要矿产为重点,在成矿条件有利,有较大资源潜力且工作程度相对较低的闽侯县与闽清县北部东桥-大湖厝及闽清县西部金沙-池园两个地区,部署矿产地质调查评价工作。
1、东桥-大湖厝地区矿产地质调查评价区:面积832.82平方千米,主攻矿种是银多金属矿,主要开展1∶5万矿产地质调查、水系沉积物测量和高精度磁测等工作。
2、金沙-池园地区矿产地质调查评价区:面积574.81平方千米,主攻矿种是银、铜多金属和叶蜡石矿,主要开展1∶5万矿产地质调查、水系沉积物测量和高精度磁测等工作。
调查评价区内通过加强基础性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工作,进一步摸清资源潜力,圈定找矿靶区和新发现矿产地,为进一步开展勘查工作提供依据。
3、积极推进地热等新型清洁能源的调查评价,开展永泰、连江、福清、闽侯等重点区域的地下热水资源调查评价。
(二)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分区
按照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建设要求,并衔接省级总体规划的勘查规划分区,结合福州市矿产资源分布、需求和勘查现状以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划定限制勘查区、重点勘查区,对矿产资源勘查进行合理布局,引导矿产资源勘查方向。大力推广有利于保护地质环境的勘查手段,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对地质环境的影响。
1、限制勘查区
立足生态优先,规划期内把下列地区划为限制开展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区域。
将陆域生态保护红线、禁止类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湿地保护名录(重要湿地名录和一般湿地名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名胜古迹和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宗教活动场所,铁路、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两侧规定的安全距离,主要流域干流、一级支流沿岸一重山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限制勘查区。
根据以上分区条件,共划定限制勘查区133处(不含线性限制勘查区)。
区内除开展公益性地质工作外,禁止新设置探矿权。限制勘查区内已有探矿权,在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有序退出。
2、重点勘查区
按照矿产资源供需关系、国家产业政策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将成矿条件有利、大中型矿产地深部和外围区域、经前期调查具找矿前景好的地区和矿调新发现的地区划为重点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区域。通过地质勘查,力争在重要矿种的资源储量上有一定的突破。
根据省级规划和我市实际,划定雕刻用叶蜡石、金、银和地热矿产重点勘查区4个,在重点勘查区内已设置金(银)探矿权6个、拟设地热探矿权3个。
区内优先投放探矿权,以多种形式引导各类地质勘查专项资金和社会资金有序投入矿产勘查,实现找矿突破,新增一批矿产地。加强统筹部署和监管,推进有序勘查。
(三)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分区
按照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建设要求,并衔接省级总体规划的开采规划分区,综合福州市各矿种资源分布特点、对部分矿产的需求、开发利用现状及资源环境保护要求,立足生态优先,划定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和重点矿区。引导区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向,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在区域上的合理配置,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1、禁止开采区
规划期内下列区域划为禁止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区域:
将陆域生态保护红线、禁止类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湿地保护名录(重要湿地名录和一般湿地名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名胜古迹和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宗教活动场所,铁路、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两侧规定的安全距离,主要流域干流、一级支流沿岸一重山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禁止开采区。
根据以上分区条件,共划定禁止开采区133处(不含线性禁止开采区)。
凡划为禁止开采的区域,不得新设置采矿权。区内已有采矿权的由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及省相关政策限期关闭退出,并给予合理补偿。
铁路、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线性工程安全距离至一重山范围内及城镇周围一重山范围,除治理性开采项目外,禁止露天开采矿产资源。
2、限制开采区
将本市具有特色且需保护性限量开采的特定矿种分布的区域,划为限制开采区。规划期内划定3个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实行限制的区域。
区内坚持地质环境保护优先,严格控制采矿权设置总量和开采规模;禁止新设露天开采小型以下金属矿采矿权和中型以下非金属矿采矿权;禁止新设置地下开采的零星分散金属矿采矿权和小型以下非金属采矿权。已设置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采矿权,采矿权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3、重点矿区
将地热资源成矿条件较好、有一定的资源储量、具有开发利用基础、地质环境承载力强、对本市资源开发具有较重要影响的地热矿区集中的区域,划定为重点矿区。规划期内划定闽清梅埔-闽侯白沙、永泰清凉镇-城关2个重点矿区。
区内鼓励矿山企业兼并整合,优化矿山布局,引导规模化开采,鼓励现有大中型矿山企业开展深部勘查,扩大资源储量。重点矿区矿山企业率先开展绿色矿山建设。
三、矿产资源产业重点发展区域
按照“保护优先,适度开发”的原则,合理开发地热、优质矿泉水及雕刻用叶蜡石、优质高岭土等非金属矿产;优化经济社会发展刚性需求的建筑用砂石等矿产开发布局,实现集中开发。根据福州市成矿地质条件、矿产资源分布规律、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矿业开发基本格局,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发挥优势、集约开发的原则,合理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区域,优化产业布局,确定7个矿产资源产业重点发展区域,面积355.43平方千米,作为矿业经济区,推动全市矿业经济提质增效。
(一)永泰、闽清、闽侯、福清等5处地热产业重点发展区域
以永泰、闽清、闽侯、福清等地热资源为基础,实施地热有偿开发利用,统筹规划,限量、集约开采,适度开发福州城区及周围地热资源,形成以福州城区为中心,辐射永泰、闽清、闽侯、福清等地的地热旅游产业。
规划期内,上述地区将作为矿产资源产业重点发展区域,为本市供应重要地热资源。加强对矿产资源产业重点发展区域的管理,坚持点上开发、面上保护,促进资源规模开发和产业集聚发展,在生产力布局、基础设施建设、资源配置、重大项目安排及相关产业政策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和保障,引领矿业经济提质增效。
(二)闽侯、永泰2个普通建筑用砂石(机制砂)产业重点发展区域
规划期内,在闽侯县唐举、永泰县塘前乡划定2个普通建筑用砂石(机制砂)产业重点发展区域,引导普通建筑用砂石(机制砂)矿业生产要素聚集,利用便利的水运交通条件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在产业重点发展区域内,要提高生产企业的准入条件,起到普通建筑用砂石(机制砂)绿色矿业的示范效应。
四、矿业布局优化调整与转型升级
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调整,加快矿业转型升级,严格矿产开发准入,提高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
(一)优化矿山规模结构。通过整合、兼并、重组等多种形式,引导矿山企业规模开采和集约化经营,逐步减少小型矿山及小矿数量。到2020年,全市持证矿山总数控制为100个,严格限制对环境影响较大的饰面用石材矿山。全市大中型矿山比例在2015年的基础上提高到35%以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和集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严格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按照矿山开采规模与矿区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原则,严禁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结合全市历史现状和矿产资源特点,提高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规模化、集约化、科学化水平,规划期内,已建矿山、新建或改(扩)建矿山必须达到新建、已建矿山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规定,未达到的矿山,依法限期退出。
(三)提高新建矿山准入门槛。规划期内,新建矿山必须符合《规划》确定的总量调控、矿山布局、结构优化、最低开采规模、服务年限和矿山“三率”等指标要求,矿山生产规模必须与矿床储量规模相适应。
(四)加快产业转型升级。随着全球化经济的放缓,矿产资源总体供应过剩,矿产品价格急剧下跌。我市矿产品深加工少、产业链短,竞争力不强,环境压力大,矿业企业经营困难。同时,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迅猛发展,非常规能源、雕刻用叶蜡石等新兴产业矿产需求逐步凸显,亟需加快矿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优化产业结构,延长产业链,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主要做好优化上、中、下游产业布局,进一步优化、延长矿业产业链,提高矿产品附加值,着力发展叶蜡石、高岭土等非金属矿产精、深、细加工产品,加快矿产品结构调整升级,构筑具有特色和富有竞争力的矿产品产业。
(五)提高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加强绿色开采新技术、新方法和新工艺研发与推广,加强对矿山废石(渣)利用的技术攻关,促进综合开发利用水平的提高,充分利用资源。大力推广闽清地区高岒土、陶瓷土矿的综合开发利用与重大科技等先进的综合循环利用技术,逐步建立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资源循环利用绿色矿业发展新模式。部署实施本市重要非金属矿选矿无尾砂及废渣综合循环利用示范工程,以大型矿山为主体建设一批循环经济的示范矿山,促进全市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
按照“再勘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促进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资源开发利用模式,从各方面加大对矿产资源领域循环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在资源开采和消耗、废弃物产生和再生利用、社会消费等环节探索新途径。提高普通建筑用砂石矿山浮土、废矿渣的综合利用,地下热水资源分梯级开发利用,提高效率,建设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环保型矿山。
第四章 普通建筑用砂石土(机制砂)矿产开发管理
一、合理调控矿产资源开采总量
普通建筑用砂石土是经济建设和民生必不可少的矿产资源,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需严控设置数量,鼓励集中开采,根据建设生态文明美丽福州要求,坚持“重在保护、适度开发”原则,对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实行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有计划适度开发利用。坚持“集中开发、规模开采”原则,合理控制矿山数量,优化开发布局和结构;积极推广应用机制砂代替普通建筑用砂,统筹部署,科学布局。
规划期内全市普通建筑用砂石土(机制砂)矿山总数不超过60个。各区、县依据本地经济发展需求,在保持总量不超过的情况下,统筹区内砂石土矿设置数量和布局。
二、优化矿产资源开采布局
规划期是本市兴建地铁、高速铁路、高速公路等省市级及以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重要时期,工程建设用砂石土需求量大,以及民生需用的砂石土等,供求矛盾日益突出,需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进行合理布局,划定建筑用石料开采区。
普通建筑用砂石土分区划定为允许开采区、集中开采区、治理性开采区和用于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临时用矿备选区,在布局选址上要统筹考虑资源禀赋、安全生产和生态保护与治理恢复等影响因素,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的开采位置应避开“三区两线”,鼓励集中开采。
1、允许开采区的设置:主要布设在交通不便的边远乡、村,以保障当地基础建设和民生需求,稳定原材料的市场供应。各县区允许开采区的已建、新建矿山必须符合最低开采规模要求。
允许开采区一个开采区只设置一个区块,一个区块设置一个采矿权。
2、集中开采区的设置:在普通建筑用砂石土资源较集中分布,资源储量大,开发利用条件和交通方便的福州市周边和各区、县周边布设,要求有利于建立大中型矿山和集中开采的地区,鼓励采用平移式开采。
3、临时用矿备选开采区设置:用于省级及以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砂石土资源临时用矿备选开采区。区内普通建筑砂石料土的开发利用应严格矿产品的专用性和开采年限。严禁利用重点工程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的名义,乱采乱挖建筑用砂、石、土矿产资源。
三、普通建筑用砂石土差别化分类管理
加强普通建筑用砂石料土矿山管理,普通建筑用砂石土按城市建设集中供应类、治理性开采类、重要工程专供类、民生保障供应类进行分类管理,逐步提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和准入门槛。
对闽江、敖江等主要江河两岸、国道和省道两侧已关闭而地质环境、生态景观破坏尚未得到治理恢复的废弃矿山,且交通相对方便的地区,优先设置治理性矿山,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建设用地及公园建设等环境治理相结合。开展治理性开采,应与用地或生态景观结合进行单体设计,实现资源利用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有机结合。
鼓励对历史遗留废弃石材矿山尾矿的充分利用,采用“政府主导、政策和资金扶持、社会参与、综合开发利用和治理”的模式,作为普通建筑用石料或机制砂加以利用;鼓励工程建设单位对隧道、码头等开挖工程废弃的石料,进行综合回收利用,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的干扰和破坏。
四、严格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准入管理
1、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山必须符合《规划》确定的矿山总量调控、布局、结构、最低开采规模等要求。
2、矿山地质勘查报告、矿山开采设计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符合国家规定。
3、矿山环境影响评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土地复垦方案符合有关要求。禁止开采对生态环境破坏产生难以恢复、次生地质灾害不可防治的矿山。
4、具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开采设备、专业机构和人员。
5、矿山与周边设施、建筑物以及矿山之间的安全距离符合有关规定。
6、积极推广应用机制砂,机制砂开采规划区应科学选址,合理布局。
第五章 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
一、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
加强对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的治理恢复进度,历史遗留废弃的矿山全市统筹规划,各区县级政府组织治理恢复;积极推进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的山、水、田、林、湖综合治理;对砂、石、土、尾矿、废渣等废弃物存放地,应当采取拦挡等防护措施,防止水土流失,确保不产生新的危害;持证矿山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由矿山企业负责治理恢复,区县级检查落实。
到2020年,历史遗留废弃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160公顷以上,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综合治理取得明显成效;持证矿山坚持“谁开发、谁治理”的原则,并按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方案(三合一)要求,实行边开采、边治理、边复垦,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及时治理。
二、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重点项目
(一)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
将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将容易引发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可能或严重危害到人居环境、生态系统、工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等的区域划为重点治理区。
根据全市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规划期内主要对敖江流域、交通干线沿线位置敏感、视觉污染严重区域地质环境治理,在省级规划确定的罗源县、连江县和晋安区3个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面积120公顷)的基础上,共划定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6个,规划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面积将超过160公顷。
对重点治理区内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和近几年政策性关闭的集中矿山,采用全面规划、整体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主要开展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工程治理,进行种树种草恢复矿山地质环境。对于适宜开展土地复垦工作的区域,做到可复垦面积100%复垦。
(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重点项目
规划期内把敖江流域(罗源县-连江县)关闭的饰面花岗岩矿山列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重点项目,按治理恢复要求,采用山上山下、地上地下、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开发,整体回填复绿复垦、整体回填造地等措施进行分类、分步整治与利用。
三、创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机制
1、坚持综合利用和创新治理理念。大力提倡和鼓励对尾矿、残留矿再开发利用、矿山废弃土地复垦利用、集体土地流转利用等政策,引导社会资金、资源、资产要素投入,积极探索利用PPP模式、第三方治理方式,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快治理。鼓励矿山企业与相关机构开展治理恢复技术科技创新。
2、坚持绿色发展、综合治理行动。突出区域治理重点,优先对造成严重影响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进行治理恢复。推进废弃矿山的山、水、田、林、湖综合治理,大力提倡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园则园、宜水则水,充分结合全民义务植树等活动,尽快恢复对环境影响较大成片矿山的青山绿水。
3、坚持治理恢复的开放发展理念。积极推广和鼓励引进国内外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新技术和新模式,积极开展国内或国际合作。拓展绿色矿山治理和重建模式,鼓励矿山企业参与矿山地质公园建设、土地开发经营和管理。探索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与房地产开发、公园建设、土地开发、种植和养殖等产业的融合发展。
4、加快历史遗留废弃矿山问题的解决。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积极参与,大力探索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新模式。根据各矿山实际情况,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新农村建设、生态移民搬迁、地质灾害治理、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有机结合起来,加强政策与项目资金的整合与合理利用,形成合力,切实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成效。
5、积极开展矿区废弃土地复垦。严格落实《土地复垦条例》,全面推进土地复垦工作。落实矿山企业主体责任,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做到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多元化融资渠道,鼓励地方政府开展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损毁土地复垦。对开发过程中剥离的适宜耕地的表层土壤,应该做好收集和贮存,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地改良等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禁止将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物料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复垦土地应当满足相应土地利用的环境保护要求,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
6、构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长效机制。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管理制度,构建长效机制,严格矿山开发准入管理,强化源头管理,全面实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的三同时制度。加强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实施。落实方案编制、审查和实施的主体责任,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严肃性。
根据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要求,由矿山企业单设会计科目,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计入企业成本,由企业统筹用于开展矿山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加强开发和保护全过程的监管,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责任与工作落实情况作为矿山企业信息公示的重要内容和抽检的重要方面,强化对采矿权人主体责任的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管。各级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提高监督执法频率,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按照治理恢复方案边开采边治理。对拒不履行治理恢复义务的持证矿山,要将该矿山企业纳入政府管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积极发展绿色矿业
一、绿色矿山建设主要目标
按照生态保护优先和绿色矿业发展理念,积极推进绿色勘查、绿色矿业及绿色矿山建设,协调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生态优势转化为现实发展优势。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企业主体、公众参与、共同推进”的原则,发挥地方政府积极性,落实企业责任,鼓励矿山企业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规划期内,通过严格新建矿山准入审查以及加强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力度,加强全市持证矿山的绿色标准建设。大中型矿山企业优先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小型矿山加快改造升级;新建矿山严格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和生产,生产矿山加快改造升级,逐步达到绿色矿山标准,规划期未全部持证矿山均能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力争达到矿山绿化指标为可绿化面积100%,固体废弃物处置(含回填)100%,矿区采用除尘设施,封闭运输,做到无扬尘。
二、绿色矿山建设主要任务
1、加强对持证矿山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矿山在依法办矿、规范管理、综合利用、技术创新、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土地复垦、企社和谐等方面全面落实、实施绿色矿山标准;严把新建矿山准入关,确保新建矿山按绿色矿山标准进行建设。
2、充分发挥科技进步对矿山企业发展的推动作用,加快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水平。通过采选设备及技术的更新,提高废渣、废水的处理能力和综合利用水平,实现生产废渣、废水的回收利用,实现矿山经济和环境效益最大化。
3、积极开展节能减排,设置科学合理的控制指标,降低能耗和水耗,发展矿业循环经济,减少储量消耗和矿山废弃物排放,提高废弃资源综合利用;加强对非金属矿山废石(渣、土)利用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和推广,促进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水平的提高,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到2020年,主要矿产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都能达标,固体废弃物处置(含回填)100%。
4、按照矿山企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资源效益相协调的发展模式,科学、合理、有序的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加强与矿区周边居民的协调沟通,及时妥善解决各种矛盾,建立良好的企业与地方磋商机制,努力寻求双方共赢的合作模式,使企业的发展带动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矿区环境,让政府、企业、矿区群众共享资源开发收益和发展成果,促进矿地良性互动。
三、绿色矿山建设配套支持政策与管理措施
1、加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力的度。鼓励和支持绿色矿山建设,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绿色矿山建设,同时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种类资金投向绿色矿山建设项目。
2、严格新建矿山准入条件审查,新建矿山严格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和生产。
3、完善配套政策和管理制度,构建长效机制。将促进绿色矿山建设的要求贯穿于矿山规划、设计、建设、生产、闭坑全过程。对绿色矿山建设,在用地、用矿方面予以倾斜,全面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矿山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相关优惠政策,逐步形成有利于绿色矿业发展的政策体系。
4、鼓励矿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和技术攻关,或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淘汰老旧设备和工艺。政府采购对象优先选择获得绿色矿山资格的企业。对达到绿色矿山企业的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费用,可以减征或免征排污费等。
5、建立绿色矿业发展激励机制。在资金、资源、税费、技术等方面给予绿色矿山建设予以支持,在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给予优先。在资源配置或用地指标方面向达到绿色矿山条件的企业地区实行政策倾斜,依法优先配置资源和提供用地。对于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的企业,缴存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可分年度提前返还。加快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矿山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相关优惠政策,促进绿色矿业发展。
第七章 矿业权设置区划及监督管理
一、探矿权设置区划
对本市经济建设或民生需求的矿产,依据前期矿产资源勘查程度和地质环境保护等要求,在限制勘查区以外区域,科学合理划定勘查规划区块,指导探矿权设置,一个勘查规划区块原则上只设置一个勘查主体,引导矿业权有序设置,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布局。规划期内,根据勘查区块划定要求结合本市矿产资源勘查的需要,划定勘查规划区块。勘查规划区块与各类保护区重叠,若各类保护区明确禁止采矿的,应按照生态优先原则,将重叠部分从区块中剔除。
二、采矿权设置区划
对本市经济建设或民生需求需要开发的矿产,按照科学布局、优化结构、规模开发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要求,在禁止开采区以外区域,科学、合理划定开采规划区块,指导采矿权合理设置。规划期内,根据开采区块划定要求结合本市矿业权区划情况,对地质勘查工作程度已经符合开采设计要求的区域,划定开采规划区块(不含普通建筑用砂石)。开采规划区块与各类保护区重叠,若各类保护区明确禁止采矿的,应按照生态优先原则,将重叠部分从区块中剔除。
三、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
1、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矿产资源监管体系,完善监管方法和监管手段,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利用卫星遥感、GNSS、无人机航摄和视频监控、智能终端等多种先进技术手段,搭建远程监管平台,强化对规划重点矿区矿产开采活动的监督。建立健全矿山“双随机”检查制度和矿产资源“探、采、储、治、查、监”一体化管理模式的综合监管平台,促进矿政工作重心逐步向强化监管转移。加大矿产资源规划执法力度,定期开展巡回执法检查,专项检查与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相结合,及时查处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污染破坏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越权审批矿业权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2、实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生态治理恢复、土地复垦方案“三合一”管理机制,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生态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有机结合。进一步转变矿政管理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建立矿产资源管理“黑名单”制度。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储量评审、矿业权评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矿业权人、勘查单位、中介服务机构列入“黑名单”,在项目立项、资源配置、资金分配、公告函告等方面对“黑名单”内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惩戒和限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成“黑名单”监管平台,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监管体系。
3、禁止在基本农田内新设置除地热、矿泉水外露天开采矿山,市内已设置的露天开采矿山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逐步引导退出限期关闭,并给予合理补偿;已有的地下开采矿山,应结合“三合一”方案进行严格论证。
4、严格按照生态保护红线和各类保护区管理有关规定,限制或禁止开展与资源和环境保护功能不相符的采矿活动;已设置开采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时,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办理。
5、严格实施矿产资源勘查区块退出机制。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退出管理暂行办法》,梳理全市矿业权退出情况,对不同矿业权退出类型进行分析研究,依法规范矿业权退出程序,完善矿业权退出机制。严格审查探矿权人勘查工作的真实情况,逐步缩小勘查许可面积,对不符合条件的探矿人责成其退出探矿权。研究建立退出补偿机制,完善补偿措施,合理确定补偿主体、补偿标准,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6、严格执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把好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核审批关,从源头上控制低水平、低效益、高污染、高消耗的矿产开发项目的建设。严格审查矿产资源勘查设计方案,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不予办理勘查许可或延续登记手续。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权机关审批,矿区范围涉及林地未经预审,不予办理采矿许可登记手续,涉及占用或临时占用林地未经依法审核审批,不得擅自开采。矿山企业要认真实施环境保护和治理工程与矿山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制度,环保工程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不得进行生产;建立和完善矿山企业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健全矿山环境保护和污染排放监测体系,加强对矿山企业排污的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和查处破坏矿山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矿山企业的“三废”达标排放。
第八章 规划实施管理
一、加强宣传和组织领导,提高矿产资源规划意识
坚持开门搞规划,通过规划方案公示、各种媒体宣传报道和开通政府网站进行咨询等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宣传矿产资源规划的重要性,树立正确的资源、环境和可持续发展观,引导企业与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全市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营造规划实施的良好氛围。切实加强规划实施组织领导,推进部门协调联动,健全规划管理体制,建立矿产资源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将规划实施纳入政府责任目标,统一考核,建立政府问责和追究制,加强规划实施的责任追溯,并将规划执行情况作为主要领导的考核依据,确保规划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加强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人员和市、县、乡、村干部矿产资源管理和知识培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矿产资源管理和保护生态环境知识。通过各种措施增强全社会资源忧患意识和依法依规探矿采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