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化责任落实
(一)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沿海渡运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渡运安全投入和应急能力建设。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强化本行政区域内沿海渡运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沿海渡运码头(渡口、陆岛交通码头,下同)安全工作管理部门,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运营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和职责,加强渡运安全宣传,落实渡运码头和渡船的日常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维持渡运现场秩序,严禁非法载客,督促渡运企业和船舶落实恶劣天气禁限航规定,督促沿海渡运码头运营主体和船舶经营主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沿海渡运码头、渡船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要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建立健全渡运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习和训练。
(二)进一步落实行业管理责任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行业管理责任,督促渡运公司安全运营。要严把市场准入关,认真依法审核企业经营资质条件,对于不具备经营资质条件的公司坚决不予许可经营;要加强对相关企业经营资质情况的监督,对不满足法定条件的坚决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撤销其经营资质。
(三)进一步落实海事监管责任
海事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渡运船舶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加强对渡运水域通航秩序的维护,依法开展渡运船舶的现场监督和安全检查,督促渡运企业和船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严厉查处海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及时通报县(区)、乡(镇)人民政府。积极推动渡运企业实行公司化管理。
(四)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沿海渡运码头运营主体承担渡口、陆岛交通码头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配齐安全设施设备,配备现场工作人员维护渡口、码头运输秩序,实行客货分离。
渡船所有人(经营人)承担渡船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和应急预案,加强日常渡运安全管理,加强隐患排查治理;按规定配齐配足渡船设施、设备、标识,配齐持证适任船员;严格执行恶劣天气禁限航规定,严禁船舶超抗风等级航行;依法为渡船足额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改善船员工作条件,确保船员(渡工)队伍稳定。
二、狠抓薄弱环节
(一)完善沿海渡运码头安全设施设备。已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为渡口的,应逐步完善安全和候船设施,配备必要的救生、消防设备,在码头明显位置设置公告牌,标明渡口名称、渡口区域、渡运路线、渡口守则、安全注意事项、安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监督、救助电话等内容。未批准为渡口的陆岛交通码头,县级人民政府应于2019年3月31日前明确运营主体负责日常运营管理,对从事客渡运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参照渡口有关要求完善相应安全设施设备。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渡运水域的划定和维护;推动有条件的渡运航线设置气象监测站点和渡运安全监控设施设备;推动实施旅客实名制。
(二)推进沿海渡船升级改造。沿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下同)要安排资金,支持老旧和抗风等级较低的渡船更新改造,提升渡船的安全技术水平,满足船舶适航技术要求。船舶检验机构要对所有渡船抗风等级开展校核。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牵头,海事、船检、水运、气象、水文等部门参与,对沿海渡运航线的海况、气象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评估渡运航线风力等级标准,严格落实渡船适航有关规定,同时规范新增渡船的准入标准。
(三)规范渡运船舶的安全管理。渡船所有人(经营人)要加强船舶维护保养,确保救生、消防、通讯、航行等各类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加强对船员的培训,提升船员安全操作水平和应急反应能力;严禁超载、严禁无证和酒后驾船、严禁旅客和危险货物混渡,确保船舶安全适航。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渡运船舶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有效落实。
(四)强化渡运高峰期现场监管。在节假日、集市、集会、学生放学放假等渡运高峰期间,沿海渡运码头运营主体应加派人员加强现场值守;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村(居)委员会或安排专门人员到现场维持渡运秩序;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确保渡运安全。
三、强化工作保障
(一)建立健全齐抓共管机制。将沿海渡运安全管理列入各相关部门和设区市、县(市、区)政府的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责任内容。各级各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定期对辖区渡运安全形势开展评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实现沿海渡运的长治久安。省交通运输厅、福建海事局要加强指导,督促各地落实责任,强化安全管理,坚决防范和遏制沿海渡运安全事故发生。
(二)建立健全重点时段运力调配工作机制。要加强渡运客流量的监测预警,对节假日、民俗日等重点时段运力不足的渡运码头,县级人民政府要提前牵头组织渡运公司和海事、交通、船检等部门制定并实施运力调配方案,妥善疏导旅客。
(三)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经营主体,要依法加大行政执法和经济处罚的力度;对未认真履行职责的属地政府相关部门及行业监管部门,要采取通报批评、诫勉约谈等措施,严肃追责;对履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