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范围
(一)现行有效的省级和福州市、厦门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二)省人民政府,福州市、厦门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及所属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二、责任主体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明确调整工作责任主体。
(一)省级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调整工作由省法制办会同省直实施部门进行调整。
(二)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省直实施部门负责清理,调整结果由省政府办公厅统一发布。
(三)省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负责调整。
(四)福州市、厦门市地方性法规的调整工作由福州市、厦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意见后按程序提请福州市、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福州市、厦门市政府规章的调整工作分别由福州市、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福州市、厦门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辖区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调整工作由福州市、厦门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
三、调整标准
调整工作要根据国发〔2017〕57号文,切实把握调整标准,对与自贸试验区试点要求不一致的内容,应当进行调整,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四、调整步骤
(一)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调整工作
省级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调整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省法制办、省直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时限要求,认真做好每一个阶段的调整工作。
1.自查自清阶段(2018年3月底前完成)。
省直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调整工作方案,对负责调整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认真按照调整要求和标准,提出初步调整意见,填写《省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调整意见表》,经厅(委、办、局)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报省自贸办汇总、审查。省直各单位应当于2018年3月30日前将初步调整意见报送省自贸办。
2.审查形成调整意见阶段(2018年4月底前完成)。
省自贸办对省直各单位报送的初步调整意见进行汇总审查,形成初步调整意见后报送省法制办。省法制办根据省自贸办汇总审查意见和部门反馈情况,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集中研究讨论,形成调整意见(征求意见稿),发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省法制办根据有关部门反馈的意见,认真对照调整标准,对需要进行调整的规章进行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按程序报批后,于2018年4月底提交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3.调整意见分类处理阶段(2018年5月底前完成)
根据调整意见,对涉及政府规章项目的,调整后统一对外发布;对涉及地方性法规项目的,按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福州市、厦门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调整步骤,分别由福州市、厦门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调整工作完成后,应将调整情况抄送省法制办。
(二)规范性文件调整工作
1.文件初审
福州市人民政府、厦门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力量,认真对照国发〔2017〕57号文所调整的内容,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核对与筛查,查找出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形成需调整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对筛查出的规范性文件要认真进行研究,根据国发〔2017〕57号文的要求和调整的内容,提出初步调整意见。
2.审核审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厦门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对提出的调整意见认真进行审核审查,并经集体研究后报主要领导批准。
省政府有关部门对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提出调整意见后,填报《规范性文件调整意见表》报省自贸办审核,省自贸办认为无异议的报省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3.沟通协调
对上报调整的规范性文件,省自贸办和省法制办在审核审查中认为有异议的,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确定具体修改意见。
4.对外发布
(1)福州市人民政府、厦门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调整工作应于2018年5月31日前完成,并将调整结果统一对外发布,同时报省法制办备案。
(2)省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整工作应于2018年5月31日前完成,并将调整结果统一对外发布,同时报省法制办备案。
(3)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调整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应于2018年5月15日前将《规范性文件调整意见表》报省自贸办,省自贸办和省法制办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将审定的调整结果报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调整结果由省政府办公厅统一对外发布。
(省自贸办联系人:张津,联系电话:87270134,传真:87323157;省法制办联系人:陈颖萃,联系电话:87802640;郑磊,联系电话:87804019,传真:87802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