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督促做好地方废止著名商标制度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下发了《关于开展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法〔2018〕5号),要求及时对本省制定的相关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专项清理,适时废止。根据《通知》要求,现就我省专项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现行有效的相关省政府规章和设区市政府规章。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责任主体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明确清理工作责任主体。
(一)省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由省法制办会同省直实施部门进行清理。
(二)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省法制办会同省直实施部门负责清理。
(三)省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负责清理。
(四)各设区市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分别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市、县(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政府、本部门负责清理。
三、清理依据
根据国法〔2018〕5号文的要求,切实开展清理工作,不应再为著名商标评比认定提供依据,适时废止相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四、清理步骤
(一)规章清理工作
1.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
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省法制办、省直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时限要求,认真做好每一个阶段的清理工作。
(1)自查自清阶段(2018年3月10日前完成)
省直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方案,认真按照清理要求,对负责清理的省政府规章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填写《规章清理意见表》(附件1),经厅(委、办、局)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报省工商局汇总、审查。省直各单位应当于2018年3月10日前将初步清理意见报送省工商局。
(2)审查形成清理意见阶段(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
省工商局对省直各单位报送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汇总、审查、研究、论证,形成初步清理意见后报送省法制办。省法制办根据省工商局汇总审核意见和部门反馈情况,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集中研究讨论,形成清理意见(征求意见稿),发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省法制办根据有关部门反馈的意见,认真对照清理要求,对需要进行废止或修改的规章,按程序报批后,于2018年3月31日前提交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3)对外公布阶段(2018年4月30日前完成)
需废止或修改的规章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依法向社会公布。
2.设区市政府规章清理工作
各设区市政府规章分别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要求自行清理并对外公布,清理结果应当于2018年3月31日前报送省法制办。
(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1.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1)初步清理阶段(2018年3月10日前完成)
省政府所属部门按照清理范围和处理原则,对以本部门为主实施(或该文件的文稿由本部门为主起草)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附件2),经厅(委、办、局)务会议研究同意后,于2018年3月10日前将初步清理意见报省工商局汇总、审查。
(2)审查形成清理意见阶段(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
省工商局对省政府所属部门报送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汇总、审查、研究、论证,形成初步审查意见后报送省法制办。省法制办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发送省政府办公厅相关对口业务处室征求意见,如业务处室有不同意见的,应组织相关部门协调沟通,直至达成一致意见。对需要进行废止或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于2018年3月31日前提交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3)对外公布阶段(2018年4月30日前完成)
需废止或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依法向社会公布。
2.省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由本部门按照清理范围和要求,自行清理并对外公布。清理结果于2018年3月31日前报送省法制办。
3.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及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及所属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本级政府决定。
设区市政府负责汇总本地区的清理结果,形成清理工作报告,于2018年3月31日前报送省法制办。
省法制办负责汇总全省各地区各部门清理结果,会同省工商局形成专项清理工作报告,经省政府同意后,于2018年4月30日前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省工商局联系人:刘鲁毅,联系电话:63097548,传真:87730894;省法制办联系人:赵李惠芝,联系电话:87846737;李凯,联系电话:88561952,传真:87802423。)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