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规定》对委托的事项、权限、范围、条件、对象和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严格遵循权责一致、监管并重、公开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要求本委承办处室要按照“谁委托、谁监督”的原则,指导、协调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实施行政执法,定期对受委托机关的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及时纠正受委托单位实施的不适当或者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对不再具备委托执法条件的受委托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该解除委托关系。《规定》还细化了委托管理的责任,强调本委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超越委托权限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自行承担法律责任。该《规定》的出台,对我委创新行政审批方式,打造经贸行政执法新形象,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