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报来的《关于恳请下达2015年度省级救灾化肥储备计划的请示》(闽福农集司办〔2015〕30号)收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关于改进省级重要商品物资储备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99〕文38号)规定,以及今年度我省化肥市场需求和考虑救灾防范等情况,经研究,决定委托你公司继续承担2015年度省级救灾化肥储备任务。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储备数量:2万实物吨(其中:复合肥1.5万吨、尿素0.5万吨)。
二、储备期限:从2015年4月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6个月)。
三、储备方式和调用:结合日常经营业务及周转库存进行实物储备,并按省定储备量的要求和可能的灾情,落实月度库存数量及存储仓库,确保政府抢险救灾、调控市场等应急需要时调得出、用得上。
四、贴息资金及支付方式:对储备期内的省级救灾化肥储备占用资金进行贴息。按照化肥储备数量、储备期限、目前价格和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进口复合肥平均价3400元/吨、国产尿素平均价1830元/吨,半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35%,折月利率4.46‰),本年度安排救灾化肥贴息161万元(其中:复合肥1.5万吨,贴息136.5万元;国产尿素0.5万吨,贴息24.5万元)。贴息资金从省储备办储备资金专户分两次支付。储备计划下达后,先支付50%储备贴息资金;待储备任务结束后,再支付剩余的50%。你公司应建立救灾储备化肥资金专户,做到专款专用。储备化肥占用资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由你公司自行解决。
我委将对你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在储备期间定期或不定期对储备化肥库存进行检查或抽查。请于每月25日前向我委报送关于储备化肥仓储情况及你公司财务状况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