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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第三批省级海洋产业示范园区和2014年度省级海洋产业龙头企业的通知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5-08-12 14:31:09
各市、县(区)发改、财政、海洋渔业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金局,省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为加快推动海洋产业园区集聚发展,培育壮大海洋龙头企业,根据《福建省海洋产业示范园区认定办法(试行)》和《福建省海洋产业龙头企业认定评选办法(试行)》(闽发改区域〔2012〕1355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现就组织申报第三批省级海洋产业示范园区和2014年度省级海洋产业龙头企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

  海洋产业示范园区的申请人应是园区管委会或园区所在地政府;海洋产业龙头企业的申请人应是工商注册、纳税关系在福建省辖区内的企业(集团)。

  二、申报程序

  示范园区和龙头企业按“属地申报,逐级审核汇总”的原则申报。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园区和企业,先分别填写《福建省海洋产业示范园区申报表》和《福建省海洋产业龙头企业申报表》(通知及附表请到省发改委网站http://www.fjdpc.gov.cn、省海洋渔业厅网站http://www.fjof.gov.cn下载),并与《办法》要求提供的其他申报材料一起装订成册,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所在县(市、区)发改部门、财政部门、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县(市、区)发改部门、财政部门、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按程序逐级上报至省发改委(省海洋经济办)、省财政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属企业通过其省级主管部门向省发改委(省海洋经济办)、省财政厅、省海洋渔业厅申报。原则上,每个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可推荐不超过10家龙头企业。

  三、相关要求

  1、所有申报材料必须统一使用A4纸张打印或复印,编制目录、页码后按顺序装订成册,禁止使用活页装订。申报单位在报送申报材料的同时须报送各项表格的电子文档,并确保纸质材料与电子文档保持一致。

  2、福建省2012、2013年度海洋产业“十佳”龙头企业不再参与本次省级海洋产业“十佳”龙头企业评选。

  3、为体现企业成长性,申报省级海洋产业龙头企业应至少提供连续两个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且2014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需由省财政厅优选库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4、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宁德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发改部门、财政部门、海洋渔业主管部门,要抓紧组织本地符合条件的园区和企业申报,并于2015年5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统一寄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海洋渔业厅各1份。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陈慧芳(省发改委) 0591-87063552;

  陈 立(省财政厅) 0591-87097660;

  张恒远(省海洋渔业厅)0591-87878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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