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继续探索加快我省服务业发展的有效途径,创新发展模式,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环境,我委拟在现有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的基础上,扩大试点范围。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标和思路
(一)试点目标。通过试点工作,力争3-5年内,试点区域服务业增速高于GDP增速,服务业比重显著提高;服务业发展质量提升,产业结构、消费结构、就业结构、收入结构优化;形成一批主体功能突出、充满活力、辐射带动作用强的区域服务业中心、创新示范区和集聚区,涌现出一批主业突出、竞争力强的服务品牌企业;初步探索形成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有效途径。
(二)试点思路。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以集聚发展为抓手,以产业融合为重点,完善体制机制,优化政策环境,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推动服务业更快更好发展。
二、申报试点的条件
(—)试点区域:县(市、区)级行政区;
(二)具有较好的服务业产业基础,区域内原则上应当有一个或多个在全国、全省或者行业领域内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服务业集聚区域;
(三)当地政府高度重视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试点方案目标明确、措施切实可行;试点区域所在设区市支持试点工作,并有切实举措。
三、试点区域的确定
(一)申报。申报省级服务业试点的区域,应当向设区市发改委提交如下材料:
1.当地政府要求列入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的申请文件;
2.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编制指南见附件);
3.相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设区市发改委对本市有关区域提交的试点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并于2015年6月10日前报送省发改委;各设区市发改委推荐1个试点区域。
设区市对试点工作有加强领导和指导、强化政策扶持、加大投入等具体措施的,应当附文一并上报。
(三)答辩和评审。我委将根据申报情况,组织答辩,由专家进行评审。
(四)试点名单确定。我委将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试点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四、试点实施
(一)试点区域应按照我委批复的试点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责任主体,及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扎实推进,确保完成试点任务。
(二)设区市发改委应当指导和督促有关试点区域积极开展试点工作,有条件的设区市,可以出台专门的政策;市级服务业引导资金,应当向试点区域倾斜。
(三)我委将加强试点工作的指导督促,根据工作需要,帮助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当地政府对试点工作予以支持;根据试点工作的进展出台进一步的扶持政策;省级服务业引导资金,将重点投向试点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