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投运后,能源消耗种类主要为电、天然气、水。项目年综合能耗为6772.43吨标煤(当量值)、15005.39吨标煤(等价值),年耗电量为4710.47万kWh,年耗水13.79万吨,年耗天然气量80万m3。项目用能计算的基础数据选择合理,计算方法基本正确,经重新复核计算后项目综合能耗估算基本合理,符合所在地节能规划的要求。
三、请你司在严格落实该项目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节能工作:
(一)项目进行具体设计、施工时,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最新颁布的节能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施工,进一步优化节能技术工艺,加强项目重点用能设备的选配和管理,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热量尽可能予以回收利用,提高能效水平。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规定和标准,你司必须建立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原则,提高能源计量管理水平。
(三)按照《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15587-2008)和《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2012),项目投运后,应建立能源管理中心,加强运营期的节能管理,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四、请你司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内容,严格落实各项节能措施,切实做好节能降耗工作。如项目建设内容、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年综合能耗量超过本审查意见确定值10%及以上,你司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
五、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司组织对本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向我委递交验收结果报告。请泉州市、晋江市发改和经信部门依据本审查意见,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