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发改网交通〔2013〕5号
福建省莆头港口开发有限公司:
报来的《关于申请核准莆田秀屿港区莆头作业区7-25号泊位陆域形成工程的函》(闽莆港司[2012]30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就该项目核准事项函复如下:
一、本项目拟利用正在实施的湄洲湾航道三期工程30万吨级湾内航道的疏浚土、海砂以及莆头作业区7-25号泊位港池开挖疏浚料,将其回填至莆头作业区7-25号泊位后方陆域,可以解决航道建设疏浚土外抛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同时有效平衡湾内土方的综合利用,缩短将来莆头作业区港口开发周期并降低工程投资,同意建设莆田秀屿港区莆头作业区7-25号泊位陆域形成工程。
项目单位为福建省莆头港口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由福建省湄洲湾港口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占股50%)和福建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占股50%)共同出资组建的国有企业。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莆田市秀屿区,选址于湄洲湾北岸秀屿港区莆头作业区7-25号泊位,项目建设符合港口规划。
三、项目吹填造地形成陆域面积197.8公顷,吹填围堰总长2966米,吹填隔堤总长1158米,陆域形成吹填疏浚土1509万方。
四、项目估算总投资40804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12241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30%,由项目业主自筹解决,资本金以外投资申请商业银行贷款解决。
五、项目已填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并按国家用能和节能的标准规范进行节能审查。该项目系填海工程,建成后无能源消耗。
六、项目单位须严格执行海洋部门有关规定,在项目建设期,加强疏浚、吹填施工管理,落实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
七、项目招投标:根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及其配套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批复附《招标事项核准决定书》1份,请依照组织实施。
八、项目核准的相关文件分别是: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该工程可行性研究意见(闽交港航[2012]93号)、莆田市城乡规划局关于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函(莆规秀[2012]93号)、国家海洋局关于湄洲湾秀屿港区莆头作业区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的批复(国海管字[2011]830号)、莆田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项目审查意见(莆发改[2012]357号)、招标申请表、资本金承诺函、银行贷款承诺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九、项目建设工期24个月。
十、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请项目单位据此核准文件办理城乡规划、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后开工建设,并将项目开工和建设的有关情况报我委备案。
十二、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1.招标事项核准决定书.doc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