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经省政府研究,现就开展“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选择评估重点
中期评估的内容侧重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发展目标的实现程度进行评估。对《纲要》确定的37个主要规划指标,特别是14个约束性指标的实现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包括指标实现的进度、未来的趋势判断等。
(二)对主要任务、重大项目、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主要包括:
1.对《纲要》提出的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建设东部沿海先进制造业重要基地、发展现代服务业、发展现代海洋经济、扩大内需、构建区域协调新格局、推进城镇化、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提升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建设两岸交流合作先行区、加快平潭开放开发、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创新型省份、实施教 育和人才强省战略、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生态省建设、体制机制创新、加强社会管理和民主法治建设等重点任务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评价;
2.对列入《纲要》中的重大项目是否如期开工、进展程度、资金到位情况等进行分析评价;
3.对《纲要》提出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等进行分析评价。
(三)对规划主要目标任务进行预测。主要是对《纲要》提出的主要目标任务到2015年实现情况进行研判,明确是否对规划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和修订。
(四)提出推动《纲要》实施的对策建议。结合规划实施进展情况及国内外发展环境的新变化,提出进一步推动规划实施的对策建议。
二、明确组织分工与协作
“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各设区市、各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分工协作,邀请国内相关机构参与协助,广泛听取有关专家意见。
(一)各有关部门围绕《纲要》内容,根据职能分工,对各自负责领域进行评估(具体内容见附件1、附件2),并组织开展调研活动,形成专题评估报 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评估要体现《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监测评估指标及评估方法》所明确的相关指标的完成情况(见附件3)。
(二)各部门对各自负责编制的省重点专项规划组织进行中期评估,评估内容应包括发展目标的实现程度、主要任务、重大项目、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规划主要目标任务预测和推动规划实施的对策建议等,并将评估报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三)各设区市政府要参照省直有关部门的评估重点,对实施本地区“十二五”规划纲要的情况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报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四)由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国内相关研究机构开展第三方分析评价工作,由其提出独立的分析评价报告。
(五)省发展改革委在以上工作基础上,起草《福建省“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后,将中期评估报告上报省政府。
(六)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积极配合相关上级部委,提供各项指标数据,加强沟通衔接,积极争取。有关指标数据及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
三、认真组织实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设区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及早做出安排,确定专人负责,组织工作班子,制定具体的评估工作方案,并为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发展改革部门要抓好总体组织协调工作,解决好评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专题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 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通力协作,确保中期评估任务圆满完成。
(二)科学进行评估。开展“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要加强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紧扣《纲要》提出的发展目标和战略任务,突出政府履行职责的情况,提出进一步推动规划落实的政策举措。中期评估的时点和采用的数据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
(三)认真撰写报告。为达到中期评估的预期目的,各设区市、各有关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认真撰写报告。提交的评估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1.主要目标任务的进展情况;2.规划实施中开展的主要工作;3.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4.进一步推动规划顺利实施的对策。
(四)按时完成任务。6月15日前,各设区市中期评估报告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省直有关部门牵头负责的专题评估报告形成初稿(可暂按2012年 12月31日采用数据),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7月15日前,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直有关部门形成正式专题评估报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8月20日 前,省发展改革委完成中期评估总报告提交省政府。各部门按照国家各部委规定的时限提供国家规划纲要中期评估各项数据。
附件:1.《纲要》中期评估主要专题及任务分工
2.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监测评估指标部门分工
3.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监测评估指标及评估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