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同意,现将《赣闽粤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赣闽粤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对于探索革命老区扶贫攻坚新路子、推动实现跨越式发展、全国同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江西、福建、广东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赣闽粤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4]32号)精神,大力弘扬苏区精神,奋力攻坚克难,努力把原中央苏区打造成为革命老区扶贫攻坚示范区,全国有色金属产业基地、先进制造业基地和特色农产品深加工基地,重要的区域性综合交通枢纽,我国南方地区重要的生态屏障以及红色文化传承创新区、著名生态和文化旅游目的地。
二、请江西、福建、广东省人民政府切实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扎实推进各项建设任务。要按照《规划》确定的战略定位、发展目标、空间布局和重点任务,有序推进重大项目和工程的实施,积极开展先行先试,探索体制机制创新。《规划》涉及的重大政策和重大项目,在实施中按权限和程序报批。
三、请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落实工作任务,加强协调指导和信息沟通,在政策实施、项目建设、资金投入、体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帮助解决《规划》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赣闽粤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营造良好政策环境。
四、我委将按照国务院批复精神,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适时开展评估,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推动《规划》的全面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