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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十二五”地方病防治规划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3-02-25 11:00:35
福建省“十二五”地方病防治规划

  省卫生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经贸委

  (二○一二年三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有效预防和控制地方病的流行,维护病区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全国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3号)精神,结合我省地方病的流行特点与防治现状,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我省历史上是地方病流行较为严重的省份,全省84个县(市、区)曾不同程度存在地方病的流行。我省纳入防治管理的主要地方病有碘缺乏病、地方性氟中毒。碘缺乏病分布于84个县(市、区),地方性氟中毒病区分布于36个县(市、区),主要为饮水型。

  截至2010年底,我省总体上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的阶段目标,96.4%的县(市、区)达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基本完成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改水工作。漳浦县、平潭县、东山县尚未达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同时作为国内海盐的主要产区,我省部分地方存在私盐冲击碘盐市场的情况,扰乱了碘盐市场的正常供应,干扰了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的开展;部分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改水设施简陋、未能达到农村安全饮水要求,少数病区存在改水工程损毁、水量不足、水氟超标的现象,尤其是近几年又时有新发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产生。更为重要的是,地方病为生物地球化学因素或不健康的行为生活方式所致,在已经落实防治措施的病区,需要建立长效防治机制,持续巩固防治成果,防治工作一旦松懈,病情将会反弹。

  二、防治目标

  (一)总体目标

  建立与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地方病防治长效工作机制,全面落实防治措施,基本消除地方病的危害。

  (二)具体目标

  1.持续消除碘缺乏危害。漳浦、东山、平潭等3个县达到消除碘缺乏病标准,其他县(市、区)保持消除碘缺乏病状态;有效防止地方性克汀病的发生;人群碘营养水平总体处于适宜状态。

  2.消除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危害。在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基本完成饮水安全及改水工程;强化已建改水工程的后期管理与病情监测,对损毁的改水工程及时修复或重建,对新发现的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及时改水;确保95%以上改水工程保持良好运行状态,水质符合国家和行业卫生标准。

  三、防治措施

  (一)加强病情监测 。进一步完善防治监测体系,健全省、市、县三级地方病监测网络,提高监测的敏感度和覆盖面,加强地方病病情和相关危险因素监测,尤其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的监测。加强监测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提高监测信息利用的时效性和有效性。加强监测管理与质量控制,准确、及时、定量地分析和预测全省地方病病情和流行趋势,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调整防治策略、制订防治规划、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开展防治工作并考核评估防治效果提供科学依据。

  (二)落实防控措施 。根据各地地方病的流行现状,实施针对性的防控措施,加大干预力度,务求取得实效。

  1.碘缺乏病。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补碘”原则,继续实施以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防控策略。在尚未达到消除碘缺乏病标准的地区,进一步加强碘盐普及力度,提高碘盐覆盖率和合格碘盐食用率;在已达到消除碘缺乏病标准的地区,要加强对碘盐生产、销售的监管,确保合格碘盐持续供应,巩固防治成果;加强监测预警,及时发现高危人群并采取应急强化补碘措施,防止地方性克汀病新发病例。在普及碘盐的同时,合理布设不加碘食盐销售网点,方便因疾病等原因不宜食用碘盐的居民购买不加碘食盐;要继续开展碘缺乏病防治监测与评估工作,根据人群碘营养状况动态监测,适时调整盐碘浓度。

  2.地方性氟中毒。尚未完成改水的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和新发现的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全部完成改水降氟工程建设,加强饮水安全卫生工程学评价和水质监测,防止因水源污染导致饮用水氟含量超标,确保病区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和行业卫生标准;在已经落实防治措施的地方性氟中毒,切实加强防治工作后期管理与病情监测,做好改水设施的维护、维修,及时修复或重建损毁的改水工程,确保病区改水工程达标运行,持续巩固防治成果。

  (三)加强健康教育 。充分利用各种大众传媒和人际传播等方式,在病区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健康教育活动,各地、各级宣传媒体应免费刊登、播报宣传地方病防治知识的公益性广告,广泛宣传、普及健康教育知识,使病区群众普遍掌握地方病防治知识,增强防病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改变不利于健康的传统生产生活方式,自觉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地方病的危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长效工作机制。要把地方病防治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制定本地区防治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层层分解目标,明确具体措施,抓好组织落实。

  (二)落实部门责任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履职尽责、密切配合,认真研究实现规划目标的政策措施,切实抓好落实。

  卫生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技术指导、健康教育与行为干预、预防治疗和监测评估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推进病区综合防治设施建设,促进其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教育部门要将地方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生的健康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防病意识和自我保健意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部门及大众传媒要积极宣传和普及地方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科技部门要积极为地方病防治工作提供科技支撑。

  盐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碘盐加工企业和市场供应的监管,保证碘盐生产企业按我省确定的食盐加碘标准范围,生产供应合格的碘盐。

  民政部门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地方病病人实施医疗救助。

  财政部门要安排地方病防治所需必要的资金并监督使用情况。

  水利部门要将“十一五”期间尚未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和工程损毁的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纳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并优先组织实施;加强对已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使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保证正常供水。

  盐业主管、工商部门要加强碘盐生产、流通环节的管理,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违法行为,保证合格碘盐市场供应。

  扶贫部门要将地方病防治工作作为扶贫开发的重要内容,对病区进行重点帮扶,实施综合治理。

  残联组织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地方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预防残疾的发生,参与做好氟骨症、地方性克汀病病人的畸残康复。

  (三)加大资金投入 。各级政府要根据规划要求和防治工作需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落实防治专项资金。要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投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充分利用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基本消除地方病危害等项目资源,综合发挥在地方病防治方面的综合效益。

  (四)坚持依法防治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公布的有关地方病防治的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做到依法防治,依法保证消除地方病危害的进程。

  (五)加强能力建设 。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中,要加强地方病防治体系能力建设,改善工作条件,合理设置岗位,配备更新必要的设备装备,强化专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防治队伍综合实力,保证防治工作的需要。

  (六)加强考核评估 。卫生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经贸等部门定期对本地区地方病防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推动规划目标、任务顺利完成。省卫生厅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经贸委等部门将于2013年和2016年分别对各地执行规划情况进行中期和终期考核评估,评估结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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