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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8-07-04 09:21:4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收、培养和管理国际学生的行为,创新来闽留学教育体制机制,方便国际学生来闽就读,扩大对外教育交流与合作,提高我省教育国际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第4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校,是指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学前、初等、中等教育的学校。

  本规定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我省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高等学校按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第42号令)执行。

  第三条 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的学校,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应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应规范管理、保证质量。

  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和当地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省教育厅是福建省国际学生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国际学生的入境、出境、停留、居留、旅行等管理工作以及指导违法案事件的处置。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是国际学生工作外事政策指导、执行和协调部门。

  第五条 设区市级(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资格的学校的备案,省属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资格由学校所在地的设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备案,并对国际学生培养进行监督;设区市级公安、外事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国际学生的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协调、处理国际学生日常管理、涉外事务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 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应建立健全国际学生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制度,加强教育教学、考试、学历证书颁发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资格备案

  第七条 申请接收国际学生的学校须按照隶属关系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设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由所在地设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征求同级公安、外事部门意见后予以备案,同时将批复文件抄送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学校主管部门为非教育行政部门时,应征求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后报设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八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学校,经备案可接收国际学生入学:

  (一)学习环境。图书馆和阅览室可提供兼顾国际学生需求的纸质和电子图书资料。

  (二)生活环境。餐饮条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且兼顾国际学生民族、宗教特点和生活习惯;有可为国际学生提供服务的医务室。

  (三)师资队伍。为国际学生授课的汉语教师接受过对外汉语教学培训,具有一定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长期任教的教师应取得国家对外汉语教学教师资格证书。

  (四)专职专人。学校有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国际学生事务。在校国际学生数达15人以上的,学校应设立国际学生管理机构;在校国际学生数不足15人的,学校应设置管理岗位。

  专职人员应熟悉涉外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有较好外语水平、较强沟通能力和处理突发事件能力。

  (五)具有健全的国际学生管理制度,包括招生、学籍、教学、校园、宿舍、突发事件处置、校园安全以及国际学生居留和签证手续办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个别学校因特殊情况,设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放宽条件,并报省教育厅核准。

  第九条 申请接收国际学生的学校须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学校申请接收国际学生资格的正式报告,内容包括学校办学性质、办学规模、教学、师资、经费来源及设施等情况介绍,对国际学生的教学条件、教学安排以及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管理制度、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内容。

  (二)福建省学前、初等、中等教育学校接收国际学生资格申请表。(福建省学校接收国际学生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

  申请接收国际学生的民办学校还需提交法人资格证及年检记录复印件。
 

  第四章 招生管理

  第十条 学校应向国际学生公开本校基本情况、教育教学情况、招生简章及国际学生管理与服务制度,方便国际学生获取信息。

  第十一条 在国际学生所在居住地有接收国际学生资格的学校的前提下,国际学生可直接向学校提出就读申请,经学校及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入校就读。(福建省学校接收国际学生入(转)学申请表见附件2)

  第十二条 学校应按照国家和我省招生规定、自身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进行招生,并具有向国际学生提供相应办学层次与类别的教育的能力。

  第十三条 学校在校国际学生数不得超过在校学生总数的10%。自本管理规定正式发布之日起,学校应接收由本校签发的《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的国际学生。

  第十四条 学校应对申请就读的国际学生入学资格和经济担保证明进行审查,对其进行测试或考核后予以录取。学校不得接收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入境的国际学生。

  第十五条 国际学生入学前,学校应与国际学生的父母或委托监护人签订入学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 学生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注册的,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或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 具有招收国际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按规定接收由我国国内其他学校录取或者转学的国际学生,但须经转入、转出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 学校应于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将在校国际学生名单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设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统计汇总本辖区内所有在校国际学生名单,并抄送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第十九条 国际学生一般应与其父母或监护人一起居住。有条件的学校经其父母或监护人许可后可向国际学生提供安全且便于管理的学生宿舍,并加强对国际学生宿舍的管理;国际学生在学校外居住的,应在一个月内及时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学校应按照国家和福建省有关规定合理测算办学成本,公布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退学、转学等退费规定。国际学生收费以人民币为单位,学费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际学生的学籍管理规定按照《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闽教基〔2016〕44号)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有关规定执行,并办理电子学籍。国际学生离校时学籍应做相应异动处理。国际学生原则上应随班就读,不单独编班。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国际学生的教学按照我国现行的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组织实施。汉语是学校培养国际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达不到学习要求的国际学生,可提供汉语补习。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对国际学生开展中国法律法规、福建政策规定、校纪校规、国情省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教育,及时了解国际学生的学习、生活需求,做好信息、咨询和心理辅导等方面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国际学生教学活动和课外活动应当与其他在校学生一同进行,但一般不组织国际学生参加军训等政治性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如实记录国际学生的学习成绩和日常表现,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国际学生,学校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国际学生做出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对热爱中国和中华文化、学习成绩优秀的国际学生,学校可给予表彰奖励,并将有关情况报设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时,抄送省教育厅。

  第二十八条 外国使领馆工作人员、外国记者等到学校与国际学生会面,应按照国家涉外管理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国际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参加课程学习,完成学业后参加考试且成绩合格者,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对未按要求完成学业的国际学生,学校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条 学校应加强和完善对国际学生的安全保障制度、安全事故处理预案,应与国际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保持联系。
 

  第六章 校内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国际学生须遵守国家和我省社团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国际学生在校内发布广告、通知、告示或散发宣传品、印刷品等,应征得学校同意并张贴在指定地点。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经学校同意,国际学生可在校内指定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三十三条 国际学生根据学习的具体年限申办外国人居留证件,学业结束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出境。对因故中止学业、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国际学生,学校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前往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签证证件变更手续,同时应在5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 国际学生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持证件人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对具有接收国际学生资格的学校及国际学生的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统筹协调。

  第三十六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地教育、公安、外事等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学校国际学生的指导、协调与监管,联合对学校进行年度检查。对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学校,限期整改或取消接收国际学生的资格。

  第三十七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国际学生管理机制,明确校领导的责任,确定有关部门和专职人员具体职责,加强外事业务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十八条 学校要做好国际学生住宿的及时登记和依法申报工作,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签证和居留证件等的管理工作,督促和指导国际学生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协助配合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处涉及国际学生的各类违法犯罪。

  第三十九条 未经备案,任何学校不得擅自接收和培养国际学生,不得与留学中介组织等机构以任何形式合作招收国际学生。

  第四十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国际学生,公安等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在国际学生的招收和管理过程中,出现以下行为的,设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整改或取消其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有关规定追究学校的法律责任。

  (一)招生资格未经设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

  (二)在招生过程中存在牟利等违反有关规定招生的;

  (三)未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和未按项目、标准收费的;

  (四)违规颁发学历证书或写实性证明的;

  (五)教学质量低劣或管理与服务不到位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八章 社会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国际学生应当在入境前根据其学习期限向中国驻其国籍国或居住地国使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办理X1字或X2字签证,按照规定提交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证明和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第四十三条 国际学生所持学习类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拟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四十四条 学校招收未满十八周岁且父母不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国际学生,须要求其父母正式委托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外国人或者中国人作为该国际学生的监护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实施非学历教育机构招收国际学生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学生在内地(大陆)就读,以及中国境内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招收、培养和管理,按照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已经省教育厅批准接收国际学生的学校,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设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

  第四十八条 设区市级教育、外事、公安等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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