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 省住建厅关于福建省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14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对政策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在2016年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关系13亿多人生活环境改善,关系垃圾能不能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要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努力提高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
今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主要内容: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努力提高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2017年底前,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制定出台办法,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
国家要求,在部分范围内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2020年底前,在以下重点城市的城区范围内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一是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二是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确定的第一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三是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各地新城新区应率先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上述区域内的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要实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公共机构包括党政机关,学校、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机场、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相关企业包括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
国办发〔2017〕26号文下发后,我厅会同省发改委着手《方案》起草工作,借鉴江苏、江西、辽宁、苏州等兄弟省市和厦门垃圾分类经验做法,并在省内部分市县进行调研的基础上,先后2次召开省直有关部门、设区市主管部门、环卫企业和部分专家征求意见会,3次书面征求省直相关部门和设区市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意见。2017年11月28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实施方案》,现正式印发。
二、主要内容
(一)总体目标。按照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及我省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明确垃圾分类的总体要求和原则。
福州市、厦门市2017年底前出台生活垃圾分类办法;其他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2018年底前出台生活垃圾分类办法或实施方案。
厦门市、福州市城市建成区分别于2018年、2019年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除厦门外,福州、泉州、漳州、莆田、三明、龙岩等6个获得“全国文明城市”的设区市2018年至少选择一个区开展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其他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城市建成区于2020年前开展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二)主体范围和分类要求。
1.主体范围。居住区域、单位区域、公共区域是主体范围,以设区市辖区为单元,连线成片整体推进垃圾强制分类。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四位一体”机制。
2.分类要求。有害垃圾作为强制分类的类别之一,按照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3.投放要求。有害垃圾单独投放;居民社区按照“四分法”的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单独设置;有条件的地方对建筑垃圾和园林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处置。
(三)配套体系建设。对收运系统、回收体系、终端处理设施和协同处置基地(产业园区)4个配套体系建设提出要求。
(四)保障措施。在加强领导、部门职责、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和社会参与等五个方面提出要求。
三、主要特点
与国家出台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相比,考虑我省实际,《方案》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特点:一是体现生态文明试验区的先行作用。在国家《方案》要求省会和计划单列市开展垃圾分类的基础上,要求2020年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城区都要推行垃圾强制分类,并对厦门、福州要求适当提前。二是强调成片区推进。坚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带头示范,以设区市辖区为单元,居住区域、单位区域、公共区域连线成片整体推进垃圾强制分类,逐步扩大垃圾强制分类范围。三是明确职责分工。对相关部门职责进一步细化明确,并要求各地实行生活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住宅小区、办公楼、商业区、单位办公区、公共场所等各类型区域管理责任人及其职责。四是突出终端处理设施建设,要求加快完善配套建设垃圾分类设施,以终端设施建设促进推动垃圾分类工作。五是强调因地制宜,形成与末端处理相配套的垃圾处理体系。六是做好相关衔接。注意与国家《“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城乡民生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以及省政府《“十三五”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进行有效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