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委党组《关于开展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述职述廉工作的试行办法》(闽发改党〔2009〕43号)和省直党工委《关于开展机关党支部书记述职评议考核的通知》(闽委工综[2014]67号)精神,现就机关及委属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4年度考核和述职述廉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的范围和对象
(一)委机关(含重点办、交战办)及委属参公事业单位(含经济研究室、数字办、核电办,下同)处级及以下在编在职工作人员。
(二)新录用的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之一。
(三)调任和转任的工作人员,由其现工作处室进行考核。
(四)本年度从军队转业安置的人员,由其现工作处室进行考核。
(五)挂职锻炼的工作人员,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挂职时间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六)本年退休的工作人员不参加考核。
二、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一)考核内容:考核以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各处室(单位)负责人的年度考核还应当包括述廉、党支部书记述职等内容,具体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考核标准: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确定相应等次,须具备《福建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规定的有关条件。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关于严格确定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委组通[2010]1号)精神,对已经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工作人员,要坚持标准,不放宽评优条件。
三、考核的程序
(一)个人总结、述职、民主测评。被考核人员按照岗位职责进行个人总结,填写《福建省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以处室为单位进行个人述职和民主测评(登记表和测评表可从委内网人事处“通知公告栏”下载,请勿更改表格尺寸和格式,以便归档)。各处室(单位)负责人述职述廉的具体形式、时间另行通知。
(二)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我委作为继续保持省级“文明单位”荣誉的机关,优秀等次人员比例按参加考核总人数的20%把握。各处室(单位)在个人述职述廉、民主测评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按不超过20%的比例提出本处室(单位)优秀等次初步人选报委分管领导;分管领导依据被考核人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等情况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并按所分管处室参加考核人数的20%比例(原则上按处级干部、科级及以下干部分别掌握),提出优秀等次候选人,报考核领导小组评定。工勤人员评优,由办公室组织全体工勤人员推荐人选。
(三)确定考核等次。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分管领导意见、民主测评情况和优秀等次名额,初定考核等次,报委党组研究确定后,优秀等次的人员名单予以公示。
(四)考核结果及时同本人见面。人事处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并由本人签署意见。
四、组织领导和时间安排
(一)组织领导。成立考核领导小组,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党组书记、主任郑栅洁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兰祥凤同志担任,成员由史习锋、王明顺、林善谋同志以及职代会推荐两名代表组成。领导小组负责我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4年度考核和述职述廉的组织协调工作;具体事务由人事处和纪检组监察室、机关党委承担。
(二)时间安排。2014年12月30日前各处室(单位)完成本处室(单位)人员考核工作,并将年度考核登记表、民主测评表及委分管领导对所分管处室拟评定优秀等次人员名单送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处)汇总。
2015年1月15日前考核领导小组对考核等次建议进行审核,报委党组研究确定考核等次并对优秀等次人员名单进行公示。
2015年1月30日前人事处将考核结果存档、上报省公务员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