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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3-02-25 10:23:11

(闽发改工业〔2010〕784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有关省属集团(控股)公司:

  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31号令)、《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管理办法(暂行)》(发改产业〔2009〕795号)及《关于做好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产业〔2010〕1723号)精神,现就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应按“谁审批(核准或备案,下同)、谁负责”的原则负责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工作范围包括:对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项目建设内容的完成、工程实施进度、资金到位及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竣工验收及后评价等工作的管理。省属集团(控股)公司要加强对下属企业项目的监督管理。

  二、项目实施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程序,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改造内容、工程质量和安全、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等负责。各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经贸部门和省属集团(控股)公司要从以下几方面强化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

  (一)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批准的技术改造内容实施项目,严格执行相应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内容。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发生重大变更的,或项目总投资调整10%以上的,应报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审批。项目因故无法实施的,应将有关情况及处理意见及时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

  (二)切实按照国家九部委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意见》(发改法规〔2009〕1361号)要求,加强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认真检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严格要求专款专用,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专项资金。

  (四)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和经贸委(经委)要按照《关于定期报送新增中央投资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信息的通知》(闽发改工业〔2009〕864号)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准确报送项目进度情况。

  三、规范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项目建成投产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竣工验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省发改委、经贸委按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牵头组织验收;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省属项目除外),由县(市、区)发展改革、经贸部门按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牵头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完成后将验收报告报省、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和经贸委(经委);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1000万元以下的省属项目(含工业中小企业技改项目)由省属集团(控股)公司牵头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完成后将验收报告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经贸委;其余项目由设区市发改、经贸部门按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牵头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完成后将验收报告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经贸委。

  项目单位在项目竣工投产后半年内应完成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消防、环保等单项验收(或签证),并根据前款规定向牵头组织竣工验收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竣工验收牵头组织单位应在收到验收申请一个月内,组织发改、经贸部门及技术、技术经济专家进行实地验收,主要验收以下内容: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工程质量及技术装备运转情况、资金使用和资产形成情况及项目档案情况。项目单位应向竣工验收小组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

  2、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消防、环保等单项验收报告(或签证);

  3、工程决算书及中央预算内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4、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5、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发生重大变更的,或项目总投资调整10%以上的 ,须提供项目变更批复文件;

  6、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项目及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须提供招标相关材料;

  7、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四、各地和省属集团(控股)公司要高度重视技术改造专项项目的日常监管,切实做好组织领导、服务协调等工作,加强和改进项目全过程监督,确保项目质量、进度和投资效益,充分发挥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对于促进工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优化作用。对弄虚作假骗取贴息或补助资金,截留、挪用、转移或侵占贴息或补助资金,擅自改变项目主要改造内容和目标、违规招标投标等行为,要及时纠正,对于拒不纠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五、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各地发展改革、经贸部门和省属集团(控股)公司也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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